广电总局答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129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1993]129号令规定,国家要求在“村村通”直播卫星建设中,直播卫星接收设备必须由具有内销资质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并定向提供给经许可的安装单位。经许可的安装单位定向为经允许的境内卫星接收用户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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